45-17

案件介紹
簡介
45-17這組編號的全稱是中國江蘇省連雲港市新浦區巨龍街花果山路45-17號房屋(現海州區蒼梧路45-17號),為了便於記憶,將中石化強拆事件進行了縮寫,45-17列為房屋被強拆案子的簡稱代號。該起事件是由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中央企業(中石化)、國家企業(振興集團)以非法的手段共同將蒼梧路居民區一整片居民房屋進行了違法強拆,王愛京是此事件的當事人之子,將此案整理並歸納,放在[文檔]的站點上以供人們瀏覽。
事件過程
1998年連雲港市牛奶廠將牛奶廠宿舍以1075元的價格,出售給當時牛奶廠的職工也就是王愛京的父親,在2000年5月30日補全了所有的相關手續,該蒼梧路45-17號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為王愛京的父親,土地使用權的合法使用人也是王愛京的父親。
2001年4月19日,連雲港市振興集團未告知當地居民更未經過當地居民的同意,將包括王愛京的父親所在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違法出讓給了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在拿到與振興集團所簽署的違法協議後,向連雲港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申請新建加油站。
在拿到連雲港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給出的違法批覆文件後,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向連雲港市發展計劃委員會違法轉讓了1350萬元的資金,聲稱用於市政府投資建設等,後因為該加油站批覆文件存在問題,連雲港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出具了另一份批覆文件,也就是說該蒼梧路加油站存在兩份違法批覆文件。
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在拿到違法批覆文件後向連雲港市國土資源局與連雲港市規劃局申請出讓土地使用權,連雲港市國土資源局與連雲港市規劃局違法出具了使用權轉讓協議以及違法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在拿到相關土地出讓協議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向連雲港市拆遷安置辦公室申請「拆遷許可證」,連雲港市拆遷安置辦公室出具了違法的「拆遷許可證」後,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與連雲港市振興集團一起對蒼梧路加油站地塊的居民進行違法強拆,並與當地被強拆的居民簽署了違法的「貨幣安置協議書」。
因為王愛京的父親在當時沒有在6月30日的「拆遷許可證」有效期範圍內簽署「貨幣安置協議書」,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相關人員「偽造」了貨幣安置協議書上王愛京父親的簽名,之前由於王愛京的父親曾因公安局戶籍科相關人員的疏忽,將王愛京父親名字的三個字弄成了錯別字「王XX」,在當時「偽造」簽名的人以為王愛京的父親是「王XX」,所以在「貨幣安置協議書」上偽造寫了「王XX」這三個字而不是王愛京的父親王某某實際的名字,因為偽造了「錯別字」的簽名,這份「貨幣安置協議書」上的簽名完全不需要進行「筆跡鑑定」就可以認定為偽造。
2003年12月21日,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在2年後才正式的給予蒼梧路加油站批覆文件,然而事實上,連雲港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均沒有批覆加油站的權限,依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計經貿(2001)1297號」文件內容,全國各省內加油站批覆文件應當首先報送當地省級計委,由省級計委根據本地區加油站發展規劃和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審批。
蒼梧路加油站迄今為止,並沒有江蘇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批覆建設加油站的文件,而蒼梧路加油站的規劃、建設均不符合國家標準,並且加油站建設在居民區,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問題,這樣一座不符合規定的違法加油站給出的批覆文件來自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而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是否具備批覆的權限,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3)31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4)2號」內則有答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這兩份文件均屬於「政府公開信息」的範圍內,目前相關的行政單位、各級法院都以該文件屬於「共產黨」文件為理由拒絕進行公開。
強拆時間線
2001年04月19日 連雲港市振興集團將土地使用權未經當地居民同意非法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中國石化連雲港分公司。
2001年04月30日 連雲港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同意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新建蒼梧路加油站的批覆。
2001年11月20日 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違法無償支付給連雲港市發展計劃委員會1350萬元,用於市政府投資建設等。
2001年11月30日 連雲港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再次對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進行了加油站批覆,兩次批覆均違法且文件存在偽造以及越權審批。
2002年06月24日 連雲港市規劃局違法批准建設用地給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並通知。
2002年10月30日 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向連雲港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請示新建蒼梧路加油站。
2002年11月14日 連雲港市規劃局違法頒發加油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002年12月27日 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委託連雲港市地價所對蒼梧路加油站土地進行違法違規評估。
2002年12月30日 連雲港市國土資源局將當地居民的土地使用權違法轉讓給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
2002年12月30日 連雲港市國土資源局緊急違法補辦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土地出讓手續的批覆文件。
2003年05月30日 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委託連雲港市拆遷安置服務部對蒼梧路加油站土地上建築進行違法「拆遷」。
2003年05月30日 連雲港市房屋拆遷安置辦違法頒發「拆遷許可證」,要求中石化在2003年5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之內必須「拆遷」。
2003年06月10日 中房集團與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違法協議對蒼梧路加油站土地的邊界進行調整。
2003年06月13日 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委託連雲港市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對蒼梧路加油站用地內需要拆遷的房屋進行違法評估。
2003年06月16日 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委託連雲港市振興事業集團對蒼梧路加油站地塊的房屋進行違法「拆遷」。
2003年06月30日 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與振興集團相繼合作「偽造」了相關房屋貨幣安置協議書。
2003年07月23日 連雲港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管理中心將相關資金資料移交給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與拆遷安置辦公室。
2003年08月15日 連雲港市規劃局將中房鑫城與蒼梧路加油站用地界線進行調整並出具辦理調整手續的函。
2003年12月21日 江蘇省經貿委違法對新建中石化連雲港市蒼梧路加油站給出了同意批覆的文件。
2004年10月22日 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違法補辦蒼梧路加油站營業執照。
法院違法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因為45-17案子最初最早作出的行政行為為2001年4月30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單位作出行政行為的最長有效時間為20年,所以在2021年的2月20日王愛京的父親就已經特別授權給王愛京,並簽署了授權委託書(2021-2-20),對該蒼梧路加油站開始進行起訴並向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材料,然而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王愛京遞交的行政起訴狀時,故意拖延時間,將45-17案子拖到2021年5月11日的時候才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後續王愛京繼續嘗試將45-17案子多次遞交給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而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都進行拒絕接受起訴狀處理。然而比較巧的是,該45-17案子雖然最早做出的行政行為是在2001年4月30日,但是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並不知曉當時的連雲港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涉嫌「偽造」了加油站的批覆文件,蒼梧路加油站的違法批覆文件有兩個,還有一個加油站批覆文件的時間是在2001年11月30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違法工作人員沒有想到當時的批覆文件有兩個,雖然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即便拖延時間後,給出了「審查意見告知書」,想要以此把案子定格在超過了訴訟時效的範圍,但是這些違法的工作人員沒想到的是恰恰是這一份「審查意見告知書」把訴訟的有效時間定格在了20年以內。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違法判決,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4)2號」文件不與公布,該違法判決書已經在該站點上公開,參考(2021)蘇01行初282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違法判決,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4)2號」文件定性成共產黨黨內文件,文件不與公布,該違法判決書已經在該站點上公開,參考(2021)蘇行終986號與(2022)蘇行申1256號。
最高人民法院
違反《行政訴訟法》的要義,出台了「違法」的司法解釋,將本應該再審交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案子打回了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這從根本上就完全沒有辦法杜絕省高級法院審判不公的問題,和《行政訴訟法》所堅持的要義完全相違背,該司法解釋在此站點上公開,參考(2022)法信字第3651號。
涉案證據
一、證據列表
證據列表共分為四大類,該組證據為王愛京起訴時所提交給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時提供的證據,目前有兩份文件暫時無法獲取,王愛京嘗試通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等方式均無法獲取,原因是這兩份文件原本屬於政府信息並依據法律規定屬於公開範圍,但相關行政單位、法院均將文件定義成共產黨的文件而阻止將其公開,這兩份文件分別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3)31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4)2號」。
其中補充證據為:334 關於王愛京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告知(國信公開函(2021)51號),因國家信訪局、法院、政府等多部門聯合違法,這一份關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3)31號」文件暫時無法獲取,334 國信公開函(2021)51號證據為王愛京通過國家信訪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並且國家信訪局違法答覆的內容。
二、證據內容
證據內容分別為:不動產權類,編號1開頭;征拆行為類,編號2開頭;信息批文類,編號3開頭;輔助佐證類,編號4開頭。
1,不動產權類
該組證據主要證明該45-17號(原連雲港市牛奶廠宿舍)的房屋來源,以及證明王愛京的父親擁有蒼梧路45-17號房屋的完整不動產權。
2,征拆行為類
該組證據主要證明中石化連雲港分公司與振興實業集團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並以此為依據向國土局與規劃局申請相關批文後,與市拆遷安置辦公室將涉案地塊強行拆除的過程。
3,信息批文類
該組證據用來證明中石化蒼梧路加油站徵地拆遷過程、行為等違法相關信息以及其他政府公開信息。
4,輔助佐證類
該組證據用來輔助、佐證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其中包含國家部委等政府信息公開後取得的國標、網頁公布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5,其他依據類
6,其他未分類
行政複議
簡介
獲取證據時一些行政單位嘗試阻止王愛京獲取證據,所以對一些行政單位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複議處理,部分行政單位在行政複議的過程中可以糾正行政行為,也有行政單位依舊維持曾經作出的違法行政行為,有的上級單位也和下級單位一樣一同作出違法的行政行為。
內容
-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2020)蘇自然資行復第179號
在獲取土地估價報告(連地價估2002-第133號)內容的完整版時,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局並未給出完整的土地估價報告,所以對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局的「連自然資依復(2020)41號」的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結果是責令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局對「連地價估2002-第133號」內容重新進行答覆。
- 王愛京郵寄至國家信訪局 國家信訪局-行政複議申請書
- 國家信訪局 國信復字(2021)20號
在通過國家信訪局獲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3)31號」文件時,國家信訪局給出了違法的答覆內容,其答覆內容為不屬於國家信訪局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如果政府信息不屬於該行政單位,因依法告知申請人具體從哪裡進行獲取,事實上國家信訪局具備公開這份31號文件的行政職責,但不僅沒有進行公開政府信息,同時也並未告知申請人王愛京具體獲取31號文件的途徑,所以王愛京對國家信訪局的答覆內容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結果是信訪局依舊進行違法答覆。
- 江蘇省公安廳 蘇公複決字(2020)20號
在獲取蒼梧路45-17號房屋的戶籍相關信息其中包括辦理戶口時所使用的「土地證」以及「房產證」材料時,連雲港市公安局拒絕將王愛京父親的相關辦理戶籍信息時的資料進行查閱,因為辦理戶籍信息時的資料屬於當事人的資料,當事人在獲取當事人自身相關資料時反而遭到連雲港市公安局的拒絕,也就是說連雲港市公安局行使了「拒絕公開」的行政行為,將王愛京父親當事人的資料變成了「政府信息」而進行拒絕當事人的查閱,所以王愛京將連雲港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依法向連雲港市公安局的上級單位江蘇省公安廳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結果是江蘇省公安廳與連雲港市公安廳一同對行政行為進行維持違法處理,也就是依舊保持不公布王愛京父親當事人辦理戶口時的當事人資料信息。
- 江蘇省商務廳 蘇商行復(2020)3號
連雲港市商務局拒絕公開一份「連經貿發(2004)27號」文件,並且謊稱這份文件不存在,而這一份文件是真實存在的,針對連雲港市商務局的違法行為,王愛京向上一級的行政單位江蘇省商務廳申請行政複議並附上了「連經貿發(2004)27號」文件真實存在的證據,行政複議的結果是責令連雲港市商務局對「連經貿發(2004)27號」文件的政府信息公開進行重新答覆,隨後連雲港市商務局最終公開了這份「連經貿發(2004)27號」文件的完整版。
行政訴訟
簡介
行政訴訟主要是以獲取「《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4)2號」文件為主,最開始是以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要求江蘇省人民政府對這一份2號實施意見的通知文件進行政府信息公開,江蘇省人民政府對這份2號文件以文件屬於共產黨黨內文件為由,拒絕進行公開,王愛京將江蘇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繼違法,拒絕將這一份2號文件進行公開。王愛京要求的公開理由,請自行查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審申請書」內的內容自行判斷。
內容
-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蘇01行初282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拒絕公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4)2號」文件的文件內容,王愛京以江蘇省人民政府為被告,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判結果駁回王愛京的訴訟請求。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蘇行終986號
上訴人不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從該「《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4)2號」的文件冠名合發文編號看,其為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的發文編號,引發機關也是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故該文件系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作為主辦單位下發的文件,屬於黨政聯合文件,適用於《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審判結果駁回王愛京的上訴請求。
- 王愛京郵寄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審申請書
-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法信字第3651號
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王愛京如對終審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違法」出台了一個「司法解釋」,完全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核心要義,將再審申請的案子全部發回「省高級法院」提起再審申請,這一「司法解釋」導致本應該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案子又變成了返回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相當於推卸本應該承擔的審判責任,同時又無法避免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錯案繼續一錯再錯。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2)蘇行申1256號
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違反《行政訴訟法》的核心要義,再審的申請只能繼續從已經駁回上訴請求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所以王愛京繼續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則出具了「行政裁定書」,裁定結果依舊是終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結果,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4)2號」這份文件的冠名合發文編號來判斷該文件是否是「共產黨文件」還是「政府文件」,最終依舊是駁回了王愛京的再審請求。
中央督導組

王愛京於2021年10月8日就已經將掛號信寄往南京市的中央第六督導組的信箱,一直到中央督導組江蘇6組解散後都沒有給予王愛京任何回復,後續王愛京經過行政訴訟判決書送達後在2022年11月16日確認,中央督導組的工作僅僅是一種象徵意義的存在。後續王愛京為了脫離中國籍,將J6Z站點重新進行開放,並將一些證據上傳至J6Z站點,一些希望留住王愛京的國家可以在王愛京離開中國前就可以訪問並下載,了解具體情況,王愛京會以45-17案為由,以一個被中國共產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迫害的方式放棄中國籍。
J6Z站點的訪問地址為:https://www.j6z.com
精神病陷阱
在取得所有的證據材料後,王愛京受到謀殺的威脅,緊急將已經存放在J6Z站點上的證據材料進行公開,共產黨黨中央因為這些證據材料的公布,直接殺死王愛京沒有辦法將所有持有證據的人一網打盡,而臨時決定沒有將王愛京殺死,畢竟站點公開的時間有限,訪問的人數有限,需要在人們關注到這些站點之前將持有證據的人們全部抓住。於是做了一個決策,聯合阿聯相關的人員,安排了一個「精神病陷阱」,通過一些隱藏的高科技武器,對王愛京的身體和精神進行打壓,並且為了吸引其他持有王愛京所獲取證據的人對王愛京展開施救,演繹了一場「拯救」的戲,其目的是將與王愛京相關的所有人給找尋出來並進行標記。王愛京以為世界上的人們自發性的提供幫助並拍攝視頻,於是在2023年12月30日購買了從上海飛往阿聯杜拜的機票(在2023年12月14日王愛京早兩個多星期之前,就已經在飛往阿聯杜拜之前就開具了無犯罪證明)。
在中國,如果一個人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但是想要「控制」這個人,是可以以一個精神病人的身份,對這個人進行控制的,已經有無數的人,在中國的精神病院裡莫名的「消失」了。在阿聯杜拜,阿聯政府也藉此利用這個機會,給王愛京扣上「精神病」的帽子。所以在阿聯杜拜醫院的診斷記錄里,可以從阿聯杜拜的醫院開具的那些「精神病」的診斷記錄上了解。事實上,國際上對於精神病是存在一些「強制措施」的,並且在扣留王愛京的時候,給王愛京注射了讓王愛京意識模糊的藥物,其目的也是為了套取一些「情報」,而只有當這個人是「精神病」的時候,才可以以「鎮定劑」的名義對王愛京注射一些藥物,所以在下完給王愛京「精神病」的診斷記錄後,就藉此機會給王愛京注射了「非法」的藥物。在這裡就不提供具體是哪些群體聯合一起對王愛京進行「非法」的藥物注射,但這裡可以提供給王愛京杜拜醫院精神病診斷記錄的證據材料,相關醫生的姓名已經被做遮蓋處理,但王愛京保留對這些醫生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注意:杜拜醫院診斷記錄缺失了一頁,我並沒有這一頁,這裡面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杜拜的醫院並未將最後一頁給我,還一種可能就是拿到這份診斷記錄的人將最後一頁留了下來,沒有交到我的手上。
無犯罪證明

當45-17案全部證據收集完畢,起訴流程走完,中央督導流程走完,以上全部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走完流程以後,王愛京為了避免和防止中國共產黨對王愛京進行惡意的抹黑並扣上犯罪的帽子,王愛京在2023年12月14日申請了「無犯罪證明」,公安機關出具了相關證明,王愛京又做了相關的體檢,以此來避免被共產黨黨中央下命令暗殺王愛京並扣上犯罪的帽子。
結語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繼違法,說明這兩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3)31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4)2號」的兩份文件已經讓法院失去了其職能,而45-17號拆遷案涉及到的問題遠不止當時被強拆的居民,更多的問題相信讀者們可以自行的進行判斷,考慮到現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情況,以及黨領導一切乃至司法的特性,短期內沒有辦法對應當屬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追索,並且也因為這起案子,一些紅色政客對王愛京進行了一些「非接觸」且「難獲取證據」的「打壓」方式,王愛京受到這些打壓的影響已經沒有辦法正常的生活,只能離開中國,尋求不被打壓的地方。這些證據,剛好可以證明王愛京在中國境內具體是因為什麼事情而遭受到的打壓。曾經王愛京差點就死於這些打壓之下,因當時及時將留存在中央督導組江蘇第六組(j6z)站點上的證據對外公布(站點地址:https://www.j6z.com),让更多的人知晓了王爱京因为什么而遭受到打压而让世界了解了王爱京的经历,使得王爱京免于被杀死的风险,这些详细的证据放在[文档]的站点上应该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