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7

案件介绍
简介
45-17这组编号的全称是中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街花果山路45-17号房屋(现海州区苍梧路45-17号),为了便于记忆,将中石化强拆事件进行了缩写,45-17列为房屋被强拆案子的的简称代号。该起事件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中央企业(中石化)、国家企业(振兴集团)以非法的手段共同将苍梧路居民区一整片居民房屋进行了违法强拆,王爱京是此事件的当事人,将此案整理并归纳,放在[文档]的站点上以供人们浏览。
拆迁过程
2003
2004
诉讼问题
涉案证据
一、证据列表
证据列表共分为四大类,该组证据为王爱京起诉时所提交给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提供的证据,目前有两份文件暂时无法获取,王爱京尝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等方式均无法获取,原因是这两份文件原本属于政府信息并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公开范围,但相关行政单位、法院均将文件定义成共产党的文件而阻止将其公开,这两份文件分别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
其中补充证据为:334 关于王爱京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告知(国信公开函(2021)51号),因国家信访局、法院、政府等多部门联合违法,这一份关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文件暂时无法获取,334 国信公开函(2021)51号证据为王爱京通过国家信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且国家信访局违法答复的内容。
二、证据内容
证据内容分别为:不动产权类,编号1开头;征拆行为类,编号2开头;信息批文类,编号3开头;辅助佐证类,编号4开头。
1,不动产权类
该组证据主要证明该45-17号(原连云港市牛奶厂宿舍)的房屋来源,以及证明王士宝拥有苍梧路45-17号房屋的完整不动产权。
2,征拆行为类
该组证据主要证明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与振兴实业集团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并以此为依据向国土局与规划局申请相关批文后,与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将涉案地块强行拆除的过程。
3,信息批文类
该组证据用来证明中石化苍梧路加油站征地拆迁过程、行为等违法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4,辅助佐证类
该组证据用来辅助、佐证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其中包含国家部委等政府信息公开后取得的国标、网页公布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5,其他依据类
6,其他未分类
行政复议
简介
获取证据时一些行政单位尝试阻止王爱京获取证据,所以对一些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处理,部分行政单位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可以纠正行政行为,也有行政单位依旧维持曾经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的上级单位也和下级单位一样一同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
内容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苏自然资行复第179号
在获取土地估价报告(连地价估2002-第133号)内容的完整版时,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局并未给出完整的土地估价报告,所以对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局的“连自然资依复(2020)41号”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责令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局对“连地价估2002-第133号”内容重新进行答复。
- 国家信访局 国信复字(2021)20号
在通过国家信访局获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文件时,国家信访局给出了违法的答复内容,其答复内容为不属于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果政府信息不属于该行政单位,因依法告知申请人具体从哪里进行获取,事实上国家信访局具备公开这份31号文件的行政职责,但不仅没有进行公开政府信息,同时也并未告知申请人王爱京具体获取31号文件的途径,所以王爱京对国家信访局的答复内容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信访局依旧进行违法答复。
- 江苏省公安厅 苏公复决字(2020)20号
在获取苍梧路45-17号房屋的户籍相关信息其中包括办理户口时所使用的“土地证”以及“房产证”材料时,连云港市公安局拒绝将王爱京父亲的相关办理户籍信息时的资料进行查阅,因为办理户籍信息时的资料属于当事人的资料,当事人在获取当事人自身相关资料时反而遭到连云港市公安局的拒绝,也就是说连云港市公安局行使了“拒绝公开”的行政行为,将王爱京父亲当事人的资料变成了“政府信息”而进行拒绝当事人的查阅,所以王爱京将连云港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连云港市公安局的上级单位江苏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江苏省公安厅与连云港市公安厅一同对行政行为进行维持违法处理,也就是依旧保持不公布王爱京父亲当事人办理户口时的当事人资料信息。
- 江苏省商务厅 苏商行复(2020)3号
连云港市商务局拒绝公开一份“连经贸发(2004)27号”文件,并且谎称这份文件不存在,而这一份文件是真实存在的,针对连云港市商务局的违法行为,王爱京向上一级的行政单位江苏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并附上了“连经贸发(2004)27号”文件真实存在的证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责令连云港市商务局对“连经贸发(2004)27号”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重新答复,随后连云港市商务局最终公开了这份“连经贸发(2004)27号”文件的完整版。
行政诉讼
简介
行政诉讼主要是以获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文件为主,最开始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江苏省人民政府对这一份2号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江苏省人民政府对这份2号文件以文件属于共产党党内文件为由,拒绝进行公开,王爱京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违法,拒绝将这一份2号文件进行公开。王爱京要求的公开理由,请自行查阅行政再审申请书内的内容自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