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7

案件简介
45-17这组编号的全称是中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街花果山路45-17号房屋(现海州区苍梧路45-17号),中石化强拆事件为了缩写,将45-17列为房屋被强拆案子的的简称代号。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中央企业(中石化)、国家企业(振兴集团)以非法的手段共同将苍梧路居民区一片居民房屋进行强拆,王爱京将此案整理并归纳,放在[文档]的站点上以供人们浏览。
时间原委
以下为具体案件的时间线
2003
2004
2005
涉案证据
一、证据列表
证据列表共分为四大类,分别为:不动产权类,编号1开头;征拆行为类,编号2开头;信息批文类,编号3开头;辅助佐证类,编号4开头。
其中补充证据为:334 关于王爱京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告知(国信公开函(2021)51号),因国家信访局、法院、政府等多部门联合违法,这一份关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文件暂时无法获取。
二、证据内容
1,不动产权类
该组证据主要证明该45-17号(原连云港市牛奶厂宿舍)的房屋来源,以及证明王士宝拥有苍梧路45-17号房屋的完整不动产权。
2,征拆行为类
该组证据主要证明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与振兴实业集团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并以此为依据向国土局与规划局申请相关批文后,与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将涉案地块强行拆除的过程。
3,信息批文类
该组证据用来证明中石化苍梧路加油站征地拆迁过程、行为等违法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4,辅助佐证类
该组证据用来辅助、佐证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其中包含国家部委等政府信息公开后取得的国标、网页公布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5,其他依据类
6,其他未分类
行政复议
列表
国信复字(2021)20号
苏公复决字(2020)20号
苏商行复(2020)3号
行政诉讼
列表
(2021)苏01行初282号
(2021)苏行终986号
(2022)苏行申12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告知函(2022)法信字第3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