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7: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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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45-17平面图.jpg|thumb|巨龙街花果山路45-17号房屋平面图]] | [[File:45-17平面图.jpg|thumb|巨龙街花果山路45-17号房屋平面图]] | ||
== | == '''案件介绍''' == | ||
=== 简介 === | |||
45-17这组编号的全称是中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街花果山路45-17号房屋(现海州区苍梧路45-17号),为了便于记忆,将中石化强拆事件进行了缩写,45-17列为房屋被强拆案子的简称代号。该起事件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中央企业(中石化)、国家企业(振兴集团)以非法的手段共同将苍梧路居民区一整片居民房屋进行了违法强拆,王爱京是此事件的当事人之子,将此案整理并归纳,放在[文档]的站点上以供人们浏览。 | |||
=== 事件过程 === | |||
1998年连云港市牛奶厂将牛奶厂宿舍以1075元的价格,出售给当时牛奶厂的职工也就是王爱京的父亲,在2000年5月30日补全了所有的相关手续,该苍梧路45-17号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为王爱京的父亲,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人也是王爱京的父亲。 | |||
2001年4月19日,连云港市振兴集团未告知当地居民更未经过当地居民的同意,将包括王爱京的父亲所在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出让给了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在拿到与振兴集团所签署的违法协议后,向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新建加油站。 | |||
在拿到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给出的违法批复文件后,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向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违法转让了1350万元的资金,声称用于市政府投资建设等,后因为该加油站批复文件存在问题,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了另一份批复文件,也就是说该苍梧路加油站存在两份违法批复文件。 | |||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在拿到违法批复文件后向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连云港市规划局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连云港市规划局违法出具了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违法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在拿到相关土地出让协议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连云港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申请“拆迁许可证”,连云港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出具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后,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与连云港市振兴集团一起对苍梧路加油站地块的居民进行违法强拆,并与当地被强拆的居民签署了违法的“货币安置协议书”。 | |||
因为王爱京的父亲在当时没有在6月30日的“拆迁许可证”有效期范围内签署“货币安置协议书”,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相关人员“伪造”了货币安置协议书上王爱京父亲的签名,之前由于王爱京的父亲曾因公安局户籍科相关人员的疏忽,将王爱京父亲名字的三个字弄成了错别字“王XX”,在当时“伪造”签名的人以为王爱京的父亲是“王XX”,所以在“货币安置协议书”上伪造写了“王XX”这三个字而不是王爱京的父亲王某某实际的名字,因为伪造了“错别字”的签名,这份“货币安置协议书”上的签名完全不需要进行“笔迹鉴定”就可以认定为伪造。 | |||
2003年12月21日,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在2年后才正式的给予苍梧路加油站批复文件,然而事实上,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均没有批复加油站的权限,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经贸(2001)1297号”文件内容,全国各省内加油站批复文件应当首先报送当地省级计委,由省级计委根据本地区加油站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 |||
苍梧路加油站迄今为止,并没有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建设加油站的文件,而苍梧路加油站的规划、建设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加油站建设在居民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这样一座不符合规定的违法加油站给出的批复文件来自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而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否具备批复的权限,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内则有答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两份文件均属于“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内,目前相关的行政单位、各级法院都以该文件属于“共产党”文件为理由拒绝进行公开。 | |||
=== 强拆时间线 === | |||
<code><small>2001年04月19日</small></code> 连云港市振兴集团将土地使用权未经当地居民同意非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国石化连云港分公司。 | |||
<code><small>2001年04月30日</small></code> 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新建苍梧路加油站的批复。 | |||
<code><small>2001年11月20日</small></code>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违法无偿支付给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350万元,用于市政府投资建设等。 | |||
<code><small>2001年11月30日</small></code> 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再次对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进行了加油站批复,两次批复均违法且文件存在伪造以及越权审批。 | |||
== 涉案证据 == | <code><small>2002年06月24日</small></code> 连云港市规划局违法批准建设用地给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并通知。 | ||
<code><small>2002年10月30日</small></code>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向连云港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请示新建苍梧路加油站。 | |||
<code><small>2002年11月14日</small></code> 连云港市规划局违法颁发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code><small>2002年12月27日</small></code>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委托连云港市地价所对苍梧路加油站土地进行违法违规评估。 | |||
<code><small>2002年12月30日</small></code>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将当地居民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给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 | |||
<code><small>2002年12月30日</small></code>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紧急违法补办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土地出让手续的批复文件。 | |||
<code><small>2003年05月30日</small></code>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委托连云港市拆迁安置服务部对苍梧路加油站土地上建筑进行违法“拆迁”。 | |||
<code><small>2003年05月30日</small></code>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安置办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要求中石化在2003年5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之内必须“拆迁”。 | |||
<code><small>2003年06月10日</small></code> 中房集团与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违法协议对苍梧路加油站土地的边界进行调整。 | |||
<code><small>2003年06月13日</small></code>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委托连云港市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苍梧路加油站用地内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违法评估。 | |||
<code><small>2003年06月16日</small></code>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委托连云港市振兴事业集团对苍梧路加油站地块的房屋进行违法“拆迁”。 | |||
<code><small>2003年06月30日</small></code>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与振兴集团相继合作“伪造”了相关房屋货币安置协议书。 | |||
<code><small>2003年07月23日</small></code> 连云港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中心将相关资金资料移交给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与拆迁安置办公室。 | |||
<code><small>2003年08月15日</small></code> 连云港市规划局将中房鑫城与苍梧路加油站用地界线进行调整并出具办理调整手续的函。 | |||
<code><small>2003年12月21日</small></code> 江苏省经贸委违法对新建中石化连云港市苍梧路加油站给出了同意批复的文件。 | |||
<code><small>2004年10月22日</small></code>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违法补办苍梧路加油站营业执照。 | |||
=== 法院违法 === | |||
====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因为[[45-17]]案子最初最早作出的行政行为为2001年4月30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单位作出行政行为的最长有效时间为20年,所以在2021年的2月20日王爱京的父亲就已经特别授权给王爱京,并签署了[[授权委托书(2021-2-20)]],对该苍梧路加油站开始进行起诉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材料,然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王爱京递交的行政起诉状时,故意拖延时间,将45-17案子拖到2021年5月11日的时候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续王爱京继续尝试将45-17案子多次递交给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进行拒绝接受起诉状处理。'''然而比较巧的是,该[[45-17]]案子虽然最早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在2001年4月30日,但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不知晓当时的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涉嫌“伪造”了加油站的批复文件,苍梧路加油站的违法批复文件有两个,还有一个加油站批复文件的时间是在2001年11月30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工作人员没有想到当时的批复文件有两个,'''虽然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便拖延时间后,给出了“审查意见告知书”,想要以此把案子定格在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范围,但是这些违法的工作人员没想到的是恰恰是这一份“审查意见告知书”把诉讼的有效时间定格在了20年以内。''' | |||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违法判决,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文件不与公布,该违法判决书已经在该站点上公开,参考[[(2021)苏01行初282号]]。 |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违法判决,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文件定性成共产党党内文件,文件不与公布,该违法判决书已经在该站点上公开,参考[[(2021)苏行终986号]]与[[(2022)苏行申1256号]]。 | |||
==== 最高人民法院 ==== | |||
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要义,出台了“违法”的司法解释,将本应该再审交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案子打回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从根本上就完全没有办法杜绝省高级法院审判不公的问题,和《行政诉讼法》所坚持的要义完全相违背,该司法解释在此站点上公开,参考[[(2022)法信字第3651号]]。 | |||
== '''涉案证据''' == | |||
=== 一、证据列表 === | === 一、证据列表 === | ||
证据列表共分为四大类, | 证据列表共分为四大类,该组证据为王爱京起诉时所提交给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提供的证据,'''目前有两份文件暂时无法获取,王爱京尝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等方式均无法获取,原因是这两份文件原本属于政府信息并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公开范围,但相关行政单位、法院均将文件定义成共产党的文件而阻止将其公开,这两份文件分别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gallery mode="slideshow" caption="证据列表纸质扫描件"> | ||
File:1-4.jpg | File:1-4.jpg | ||
File:2-4.jpg | File:2-4.jpg | ||
File:3-4.jpg | File:3-4.jpg | ||
File:4-4.jpg | File:4-4.jpg | ||
</gallery> | </gallery>其中补充证据为:[[334 关于王爱京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告知(国信公开函(2021)51号)]],因国家信访局、法院、政府等多部门联合违法,这一份关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文件暂时无法获取,334 国信公开函(2021)51号证据为王爱京通过国家信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且国家信访局违法答复的内容。 | ||
=== 二、证据内容 === | === 二、证据内容 === | ||
证据内容分别为:不动产权类,编号1开头;征拆行为类,编号2开头;信息批文类,编号3开头;辅助佐证类,编号4开头。 | |||
===== 1,不动产权类 ===== | ===== 1,不动产权类 ===== | ||
{| class="wikitable" | 该组证据主要证明该45-17号(原连云港市牛奶厂宿舍)的房屋来源,以及证明王爱京的父亲拥有苍梧路45-17号房屋的完整不动产权。 | ||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 |||
|[[101 房地产买卖契约]] | |[[101 房地产买卖契约]] | ||
|[[102 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 | |[[102 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 | ||
| 第70行: | 第127行: | ||
===== 2,征拆行为类 ===== | ===== 2,征拆行为类 ===== | ||
该组证据主要证明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与振兴实业集团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并以此为依据向国土局与规划局申请相关批文后,与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将涉案地块强行拆除的过程。 | |||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 ||
|- | |- | ||
| | |[[201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振兴事业集团/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 | ||
| | |[[202 市计委关于同意中石化江苏连云港石油分公司新建苍梧路加油站的批复]] | ||
| | |- | ||
|[[203 协议(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 | |||
|[[204 市计委关于同意中石化江苏连云港石油分公司新建苍梧路加油站的批复(连计经贸(2001)476号)]] | |||
|- | |||
|[[205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连规条(2002)064号)]] | |||
|[[206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02第058号]] | |||
|- | |||
|[[207 中石化连云港石油分公司关于新建苍梧路加油站的请示(石化股份苏连办(2002)186号)]] | |||
|[[20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
|[[209 连云港市地价所土地估价报告(连地价估2002-第133号)]] | |||
|[[2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 |||
|[[211 关于连云港石油分公司补办苍梧路北侧地块土地出让手续的批复(连国土资建(2002)268号)]] | |||
|[[212 委托房屋拆迁协议书(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安置服务部)]] | |||
|- | |||
|[[213 房屋拆迁许可证(连拆许字(2003)第21号)]] | |||
|[[214 协议书(中房集团连云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石油分公司)]] | |||
|- | |||
|[[215 连云港市房地产拆迁委托评估合同(连云港市拆迁办公室监制)]] | |||
|[[216 委托书(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振兴实业集团)]] | |||
|- | |||
|[[217 房屋货币安置协议书(王世保)]] | |||
|[[218 资料交接清单(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中心-中石化连云港石油分公司)]] | |||
|- | |||
|[[219 关于调整中房鑫城小区与苍梧加油站用地界线的函]] | |||
|[[220 关于新建中石化江苏连云港石油分公司苍梧路加油站的请示(连经贸发(2002)358号)]] | |||
|- | |- | ||
| | |[[221 关于同意新建中石化连云港市苍梧路加油站的批复(苏经贸贸易(2003)1248号)]] | ||
| | |[[222 关于同意新建中石化连云港市苍梧路加油站的批复]] | ||
|- | |- | ||
| | |[[223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苍梧路加油站]] | ||
| | |[[224 连云港市地价所土地估价报告(经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后完整版)]] | ||
| | |- | ||
|[[225 连云港市商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 | |||
|[[226 连云港市商业银行拆迁款签字笔迹(经工作人员核验)刘港-徐新云]] | |||
|} | |} | ||
===== 3,信息批文类 ===== | |||
该组证据用来证明中石化苍梧路加油站征地拆迁过程、行为等违法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 |||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 |||
{| class="wikitable" | |||
|[[301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连发改公告(2020)10号)]] | |[[301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连发改公告(2020)10号)]] | ||
|[[302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连发改公告(2020)15号)]] | |[[302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连发改公告(2020)15号)]] | ||
| 第173行: | 第208行: | ||
|- | |- | ||
|[[333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苏发改依复(2020)第0175号)]] | |[[333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苏发改依复(2020)第0175号)]] | ||
| | |[[334 关于王爱京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告知(国信公开函(2021)51号)]] | ||
|} | |} | ||
===== 4,辅助佐证类 ===== | ===== 4,辅助佐证类 ===== | ||
该组证据用来辅助、佐证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其中包含国家部委等政府信息公开后取得的国标、网页公布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 |||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 ||
|[[401 关于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发(2002)195号)]] | |||
|- | |- | ||
|[[402 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2001)543号-(2003)147号)]] | |||
|- | |- | ||
|[[403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90)建标字第322号)]] | |||
|- | |- | ||
|[[404 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 | |||
|- | |||
|[[405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 | |||
|- | |||
|[[406 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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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 | |||
|- | |||
|[[40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6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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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商改(2005)2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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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国家计委关于审批成品油市场及加油站规划与项目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2001)129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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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2001)42号)]] | |||
|- | |||
|[[412 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商改发(2003)5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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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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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商改字(2004)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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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全国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商改字(2004)5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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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4)7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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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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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1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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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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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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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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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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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 | |||
|} | |} | ||
[[ | ===== 5,其他依据类 ===== |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王爱京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 | |||
===== 6,其他未分类 ===== | |||
== '''行政复议''' == | |||
=== 简介 === | |||
获取证据时一些行政单位尝试阻止王爱京获取证据,所以对一些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处理,部分行政单位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可以纠正行政行为,也有行政单位依旧维持曾经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的上级单位也和下级单位一样一同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 | |||
=== 内容 === | |||
[[ |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苏自然资行复第179号]] | ||
在获取土地估价报告(连地价估2002-第133号)内容的完整版时,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局并未给出完整的土地估价报告,所以对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局的“连自然资依复(2020)41号”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责令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局对“连地价估2002-第133号”内容重新进行答复。 | |||
[[ | * 王爱京邮寄至国家信访局 [[国家信访局-行政复议申请书]] | ||
[[ | * 国家信访局 [[国信复字(2021)20号]] | ||
在通过国家信访局获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文件时,国家信访局给出了违法的答复内容,其答复内容为不属于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果政府信息不属于该行政单位,因依法告知申请人具体从哪里进行获取,事实上国家信访局具备公开这份31号文件的行政职责,但不仅没有进行公开政府信息,同时也并未告知申请人王爱京具体获取31号文件的途径,所以王爱京对国家信访局的答复内容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信访局依旧进行违法答复。 | |||
[[ | * 江苏省公安厅 [[苏公复决字(2020)20号]] | ||
在获取苍梧路45-17号房屋的户籍相关信息其中包括办理户口时所使用的“土地证”以及“房产证”材料时,连云港市公安局拒绝将王爱京父亲的相关办理户籍信息时的资料进行查阅,因为办理户籍信息时的资料属于当事人的资料,当事人在获取当事人自身相关资料时反而遭到连云港市公安局的拒绝,也就是说连云港市公安局行使了“拒绝公开”的行政行为,将王爱京父亲当事人的资料变成了“政府信息”而进行拒绝当事人的查阅,所以王爱京将连云港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连云港市公安局的上级单位江苏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江苏省公安厅与连云港市公安厅一同对行政行为进行维持违法处理,也就是依旧保持不公布王爱京父亲当事人办理户口时的当事人资料信息。 | |||
* 江苏省商务厅 [[苏商行复(2020)3号]] | |||
连云港市商务局拒绝公开一份“连经贸发(2004)27号”文件,并且谎称这份文件不存在,而这一份文件是真实存在的,针对连云港市商务局的违法行为,王爱京向上一级的行政单位江苏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并附上了“连经贸发(2004)27号”文件真实存在的证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责令连云港市商务局对“连经贸发(2004)27号”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重新答复,随后连云港市商务局最终公开了这份“连经贸发(2004)27号”文件的完整版。 | |||
== '''行政诉讼''' == | |||
=== 简介 === | |||
行政诉讼主要是以获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文件为主,最开始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江苏省人民政府对这一份2号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江苏省人民政府对这份2号文件以文件属于共产党党内文件为由,拒绝进行公开,王爱京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违法,拒绝将这一份2号文件进行公开。'''王爱京要求的公开理由,请自行查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审申请书]]”内的内容自行判断。''' | |||
=== 内容 === | |||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1行初282号]] | |||
江苏省人民政府拒绝公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文件的文件内容,王爱京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判结果驳回王爱京的诉讼请求。 | |||
[[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苏行终986号]] | ||
上诉人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的文件冠名合发文编号看,其为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的发文编号,引发机关也是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故该文件系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作为主办单位下发的文件,属于党政联合文件,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审判结果驳回王爱京的上诉请求。 | |||
[[ | * 王爱京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审申请书]] | ||
*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法信字第3651号]] | |||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王爱京如对终审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违法”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完全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核心要义,将再审申请的案子全部发回“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这一“司法解释”导致本应该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子又变成了返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相当于推卸本应该承担的审判责任,同时又无法避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错案继续一错再错。 |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苏行申1256号]] | |||
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核心要义,再审的申请只能继续从已经驳回上诉请求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所以王爱京继续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出具了“行政裁定书”,裁定结果依旧是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结果,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这份文件的冠名合发文编号来判断该文件是否是“共产党文件”还是“政府文件”,最终依旧是驳回了王爱京的再审请求。 | |||
== 行政 | == '''结语''' == | ||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违法,说明这两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的两份文件已经让法院失去了其职能,而[[45-17]]号拆迁案涉及到的问题远不止当时被强拆的居民,更多的问题相信读者们可以自行的进行判断,考虑到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以及党领导一切乃至司法的特性,短期内没有办法对应当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追索,并且也因为这起案子,一些红色政客对王爱京进行了一些“非接触”且“难获取证据”的“打压”方式,王爱京受到这些打压的影响已经没有办法正常的生活,只能离开中国,寻求不被打压的地方。这些证据,刚好可以证明王爱京在中国境内具体是因为什么事情而遭受到的打压。曾经王爱京差点就死于这些打压之下,因当时及时将留存在中央督导组江苏第六组([[j6z]])站点上的证据对外公布,让更多的人知晓了王爱京因为什么而遭受到打压而让世界了解了王爱京的经历,使得王爱京免于被杀死的风险,这些详细的证据放在[文档]的站点上应该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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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简介
45-17这组编号的全称是中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街花果山路45-17号房屋(现海州区苍梧路45-17号),为了便于记忆,将中石化强拆事件进行了缩写,45-17列为房屋被强拆案子的简称代号。该起事件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中央企业(中石化)、国家企业(振兴集团)以非法的手段共同将苍梧路居民区一整片居民房屋进行了违法强拆,王爱京是此事件的当事人之子,将此案整理并归纳,放在[文档]的站点上以供人们浏览。
事件过程
1998年连云港市牛奶厂将牛奶厂宿舍以1075元的价格,出售给当时牛奶厂的职工也就是王爱京的父亲,在2000年5月30日补全了所有的相关手续,该苍梧路45-17号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为王爱京的父亲,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人也是王爱京的父亲。
2001年4月19日,连云港市振兴集团未告知当地居民更未经过当地居民的同意,将包括王爱京的父亲所在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出让给了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在拿到与振兴集团所签署的违法协议后,向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新建加油站。
在拿到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给出的违法批复文件后,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向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违法转让了1350万元的资金,声称用于市政府投资建设等,后因为该加油站批复文件存在问题,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了另一份批复文件,也就是说该苍梧路加油站存在两份违法批复文件。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在拿到违法批复文件后向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连云港市规划局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连云港市规划局违法出具了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违法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在拿到相关土地出让协议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连云港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申请“拆迁许可证”,连云港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出具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后,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与连云港市振兴集团一起对苍梧路加油站地块的居民进行违法强拆,并与当地被强拆的居民签署了违法的“货币安置协议书”。
因为王爱京的父亲在当时没有在6月30日的“拆迁许可证”有效期范围内签署“货币安置协议书”,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相关人员“伪造”了货币安置协议书上王爱京父亲的签名,之前由于王爱京的父亲曾因公安局户籍科相关人员的疏忽,将王爱京父亲名字的三个字弄成了错别字“王XX”,在当时“伪造”签名的人以为王爱京的父亲是“王XX”,所以在“货币安置协议书”上伪造写了“王XX”这三个字而不是王爱京的父亲王某某实际的名字,因为伪造了“错别字”的签名,这份“货币安置协议书”上的签名完全不需要进行“笔迹鉴定”就可以认定为伪造。
2003年12月21日,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在2年后才正式的给予苍梧路加油站批复文件,然而事实上,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均没有批复加油站的权限,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经贸(2001)1297号”文件内容,全国各省内加油站批复文件应当首先报送当地省级计委,由省级计委根据本地区加油站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苍梧路加油站迄今为止,并没有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建设加油站的文件,而苍梧路加油站的规划、建设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加油站建设在居民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这样一座不符合规定的违法加油站给出的批复文件来自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而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否具备批复的权限,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内则有答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两份文件均属于“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内,目前相关的行政单位、各级法院都以该文件属于“共产党”文件为理由拒绝进行公开。
强拆时间线
2001年04月19日 连云港市振兴集团将土地使用权未经当地居民同意非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国石化连云港分公司。
2001年04月30日 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新建苍梧路加油站的批复。
2001年11月20日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违法无偿支付给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350万元,用于市政府投资建设等。
2001年11月30日 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再次对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进行了加油站批复,两次批复均违法且文件存在伪造以及越权审批。
2002年06月24日 连云港市规划局违法批准建设用地给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并通知。
2002年10月30日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向连云港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请示新建苍梧路加油站。
2002年11月14日 连云港市规划局违法颁发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2年12月27日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委托连云港市地价所对苍梧路加油站土地进行违法违规评估。
2002年12月30日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将当地居民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给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
2002年12月30日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紧急违法补办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土地出让手续的批复文件。
2003年05月30日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委托连云港市拆迁安置服务部对苍梧路加油站土地上建筑进行违法“拆迁”。
2003年05月30日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安置办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要求中石化在2003年5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之内必须“拆迁”。
2003年06月10日 中房集团与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违法协议对苍梧路加油站土地的边界进行调整。
2003年06月13日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委托连云港市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苍梧路加油站用地内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违法评估。
2003年06月16日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委托连云港市振兴事业集团对苍梧路加油站地块的房屋进行违法“拆迁”。
2003年06月30日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与振兴集团相继合作“伪造”了相关房屋货币安置协议书。
2003年07月23日 连云港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中心将相关资金资料移交给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与拆迁安置办公室。
2003年08月15日 连云港市规划局将中房鑫城与苍梧路加油站用地界线进行调整并出具办理调整手续的函。
2003年12月21日 江苏省经贸委违法对新建中石化连云港市苍梧路加油站给出了同意批复的文件。
2004年10月22日 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违法补办苍梧路加油站营业执照。
法院违法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为45-17案子最初最早作出的行政行为为2001年4月30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单位作出行政行为的最长有效时间为20年,所以在2021年的2月20日王爱京的父亲就已经特别授权给王爱京,并签署了授权委托书(2021-2-20),对该苍梧路加油站开始进行起诉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材料,然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王爱京递交的行政起诉状时,故意拖延时间,将45-17案子拖到2021年5月11日的时候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续王爱京继续尝试将45-17案子多次递交给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进行拒绝接受起诉状处理。然而比较巧的是,该45-17案子虽然最早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在2001年4月30日,但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不知晓当时的连云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涉嫌“伪造”了加油站的批复文件,苍梧路加油站的违法批复文件有两个,还有一个加油站批复文件的时间是在2001年11月30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工作人员没有想到当时的批复文件有两个,虽然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便拖延时间后,给出了“审查意见告知书”,想要以此把案子定格在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范围,但是这些违法的工作人员没想到的是恰恰是这一份“审查意见告知书”把诉讼的有效时间定格在了20年以内。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法判决,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文件不与公布,该违法判决书已经在该站点上公开,参考(2021)苏01行初28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违法判决,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文件定性成共产党党内文件,文件不与公布,该违法判决书已经在该站点上公开,参考(2021)苏行终986号与(2022)苏行申1256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要义,出台了“违法”的司法解释,将本应该再审交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案子打回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从根本上就完全没有办法杜绝省高级法院审判不公的问题,和《行政诉讼法》所坚持的要义完全相违背,该司法解释在此站点上公开,参考(2022)法信字第3651号。
涉案证据
一、证据列表
证据列表共分为四大类,该组证据为王爱京起诉时所提交给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提供的证据,目前有两份文件暂时无法获取,王爱京尝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等方式均无法获取,原因是这两份文件原本属于政府信息并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公开范围,但相关行政单位、法院均将文件定义成共产党的文件而阻止将其公开,这两份文件分别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
其中补充证据为:334 关于王爱京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告知(国信公开函(2021)51号),因国家信访局、法院、政府等多部门联合违法,这一份关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文件暂时无法获取,334 国信公开函(2021)51号证据为王爱京通过国家信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且国家信访局违法答复的内容。
二、证据内容
证据内容分别为:不动产权类,编号1开头;征拆行为类,编号2开头;信息批文类,编号3开头;辅助佐证类,编号4开头。
1,不动产权类
该组证据主要证明该45-17号(原连云港市牛奶厂宿舍)的房屋来源,以及证明王爱京的父亲拥有苍梧路45-17号房屋的完整不动产权。
2,征拆行为类
该组证据主要证明中石化连云港分公司与振兴实业集团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并以此为依据向国土局与规划局申请相关批文后,与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将涉案地块强行拆除的过程。
3,信息批文类
该组证据用来证明中石化苍梧路加油站征地拆迁过程、行为等违法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4,辅助佐证类
该组证据用来辅助、佐证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其中包含国家部委等政府信息公开后取得的国标、网页公布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5,其他依据类
6,其他未分类
行政复议
简介
获取证据时一些行政单位尝试阻止王爱京获取证据,所以对一些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处理,部分行政单位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可以纠正行政行为,也有行政单位依旧维持曾经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的上级单位也和下级单位一样一同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
内容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苏自然资行复第179号
在获取土地估价报告(连地价估2002-第133号)内容的完整版时,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局并未给出完整的土地估价报告,所以对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局的“连自然资依复(2020)41号”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责令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局对“连地价估2002-第133号”内容重新进行答复。
- 王爱京邮寄至国家信访局 国家信访局-行政复议申请书
- 国家信访局 国信复字(2021)20号
在通过国家信访局获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文件时,国家信访局给出了违法的答复内容,其答复内容为不属于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果政府信息不属于该行政单位,因依法告知申请人具体从哪里进行获取,事实上国家信访局具备公开这份31号文件的行政职责,但不仅没有进行公开政府信息,同时也并未告知申请人王爱京具体获取31号文件的途径,所以王爱京对国家信访局的答复内容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信访局依旧进行违法答复。
- 江苏省公安厅 苏公复决字(2020)20号
在获取苍梧路45-17号房屋的户籍相关信息其中包括办理户口时所使用的“土地证”以及“房产证”材料时,连云港市公安局拒绝将王爱京父亲的相关办理户籍信息时的资料进行查阅,因为办理户籍信息时的资料属于当事人的资料,当事人在获取当事人自身相关资料时反而遭到连云港市公安局的拒绝,也就是说连云港市公安局行使了“拒绝公开”的行政行为,将王爱京父亲当事人的资料变成了“政府信息”而进行拒绝当事人的查阅,所以王爱京将连云港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连云港市公安局的上级单位江苏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江苏省公安厅与连云港市公安厅一同对行政行为进行维持违法处理,也就是依旧保持不公布王爱京父亲当事人办理户口时的当事人资料信息。
- 江苏省商务厅 苏商行复(2020)3号
连云港市商务局拒绝公开一份“连经贸发(2004)27号”文件,并且谎称这份文件不存在,而这一份文件是真实存在的,针对连云港市商务局的违法行为,王爱京向上一级的行政单位江苏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并附上了“连经贸发(2004)27号”文件真实存在的证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责令连云港市商务局对“连经贸发(2004)27号”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重新答复,随后连云港市商务局最终公开了这份“连经贸发(2004)27号”文件的完整版。
行政诉讼
简介
行政诉讼主要是以获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文件为主,最开始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江苏省人民政府对这一份2号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江苏省人民政府对这份2号文件以文件属于共产党党内文件为由,拒绝进行公开,王爱京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违法,拒绝将这一份2号文件进行公开。王爱京要求的公开理由,请自行查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审申请书”内的内容自行判断。
内容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1行初28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拒绝公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文件的文件内容,王爱京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判结果驳回王爱京的诉讼请求。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苏行终986号
上诉人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的文件冠名合发文编号看,其为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的发文编号,引发机关也是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故该文件系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作为主办单位下发的文件,属于党政联合文件,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审判结果驳回王爱京的上诉请求。
- 王爱京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审申请书
-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法信字第3651号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王爱京如对终审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违法”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完全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核心要义,将再审申请的案子全部发回“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这一“司法解释”导致本应该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子又变成了返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相当于推卸本应该承担的审判责任,同时又无法避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错案继续一错再错。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苏行申1256号
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核心要义,再审的申请只能继续从已经驳回上诉请求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所以王爱京继续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出具了“行政裁定书”,裁定结果依旧是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结果,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这份文件的冠名合发文编号来判断该文件是否是“共产党文件”还是“政府文件”,最终依旧是驳回了王爱京的再审请求。
结语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违法,说明这两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的两份文件已经让法院失去了其职能,而45-17号拆迁案涉及到的问题远不止当时被强拆的居民,更多的问题相信读者们可以自行的进行判断,考虑到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以及党领导一切乃至司法的特性,短期内没有办法对应当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追索,并且也因为这起案子,一些红色政客对王爱京进行了一些“非接触”且“难获取证据”的“打压”方式,王爱京受到这些打压的影响已经没有办法正常的生活,只能离开中国,寻求不被打压的地方。这些证据,刚好可以证明王爱京在中国境内具体是因为什么事情而遭受到的打压。曾经王爱京差点就死于这些打压之下,因当时及时将留存在中央督导组江苏第六组(j6z)站点上的证据对外公布,让更多的人知晓了王爱京因为什么而遭受到打压而让世界了解了王爱京的经历,使得王爱京免于被杀死的风险,这些详细的证据放在[文档]的站点上应该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